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南京某科创园区,建设内容包含地下综合管廊主体及附属设施、地面道路恢复与新建、雨污水及给水管道迁改。管廊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单舱与双舱组合断面,标准段覆土深度约2.5米,局部穿越既有道路段采用明挖支护施工。工程于2025年完工,2026年进入竣工结算审核阶段。
| 项目 | 基本情况 |
|---|---|
| 工程内容 | 综合管廊主体、道路恢复、雨污水及给水迁改 |
| 管廊规模 | 全长约3.2公里,单舱与双舱组合断面 |
| 合同形式 | 单价合同,主要材料价格按合同约定调差 |
| 审核方式 | 全面审核,重点核查变更与签证的计量计价 |
二、审核范围与计价依据
审核以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经批准的施工图与设计变更文件、监理签认的隐蔽工程记录为基础资料,计价依据采用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江苏省现行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对变更部分逐项核对变更令、图纸与现场影像,对签证部分核查其是否属于合同范围内已包含的工作内容。
- 合同与补充协议:确认计价原则、风险幅度与调差范围
- 施工图与变更文件:确认工程量的计算边界
- 隐蔽记录与检测报告:确认结构层厚度、回填压实度等实体参数
- 计量支付台账:确认已计量部分与结算送审部分不重复
三、核减集中的五个环节
送审造价8640.00万元,审核后核定8038.60万元。核减并非均匀分布,而是集中在结构工程量复核、支护方案变更、道路结构层实测与管线迁改的计量边界四个方向,具体分布如下。
| 核减项 | 金额(万元) | 主要成因 |
|---|---|---|
| 管廊主体结构 | 216.40 | 混凝土与钢筋工程量按图示复核后调减,止水带按实际敷设长度计量 |
| 基坑支护 | 158.60 | 支护形式变更后原方案工程量重复计取,钢支撑租赁期按实际天数调整 |
| 道路结构层 | 112.30 | 水稳与沥青层厚度按钻芯检测结果修正,路基处理范围核减 |
| 管线迁改 | 86.50 | 迁改长度与产权单位确认单不符,部分临时管线未实际发生 |
| 措施及其他 | 52.20 |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核定基数重算,脚手架按实际搭设面积调整 |
四、管廊主体的计量争议处理
管廊主体的争议集中在两处。其一是变形缝与施工缝的止水带计量:送审按设计图纸的理论长度计取,实际施工中因分段浇筑顺序调整,部分段落采用搭接方式,搭接长度并未形成可计量的实体。审核按隐蔽验收记录与现场实测长度核定,核减相应工程量。其二是钢筋工程量:送审钢筋含量按投标时的估算指标计取,与经审图确认的配筋图存在差异,审核按配筋图逐段计算并调整搭接与锚固长度,该项核减在主体结构核减额中占比超过四成。
五、支护与道路部分的审核处理
基坑支护部分,施工中因相邻地块管线避让,支护形式由钢板桩调整为钻孔灌注桩加内支撑。送审同时计取了原方案与新方案的全部工程量,属明显重复。审核以经批准的变更令为界,按变更生效日期划分施工段,原方案仅计取已实施部分。道路结构层部分,送审厚度按设计值计取,审核取钻芯检测报告的实际厚度平均值,并对路基处理范围按现场收方记录核减超挖后回填的工程量。管线迁改部分,临时迁改管线在正式管线敷设完成后即已拆除,该部分费用属施工措施性质,不应单独计取。
六、审核结论
经审核,本工程核减216.40、158.60、112.30、86.50、52.20万元合计626.00万元,核增24.60万元,净核减601.40万元,核定金额8038.60万元,净核减率6.96%,核减明细均经建设、施工双方书面确认。管廊类市政工程专业交叉密集、变更频繁,在合同中明确变更计价规则与计量边界,是控制结算争议的前置条件。苏衡资产价格评估(江苏)有限公司系人民法院入册评估机构,可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与造价鉴定工作。如需咨询,请致电19942088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