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定位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民法典》配套衔接,是当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裁判依据。对造价咨询从业者而言,该解释确立的工程量确认规则、结算文件答复时限规则等,直接影响竣工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证据组织方式和计算口径选择,值得逐条研读并在实务中对照落实。

工程量争议:以书面签证为核心的确认规则

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一规则把施工过程中的书面资料置于核心地位,提示发承包双方:现场签证的及时性、完整性与签认权限,是结算审核中判断工程量能否计取的首要依据。

  • 签证应做到一事一签、随发生随办理,避免事后集中补签造成事实认定困难
  • 签证内容应载明部位、范围、数量与发生原因,必要时附影像资料与测算底稿
  • 审核中对无签证但确已发生的工程内容,应结合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日志等佐证综合判断,不宜简单一律不予计取

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与审核时限管理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对发包人而言,这意味着结算审核不能无限期搁置,逾期沉默可能带来直接的法律后果;对承包人而言,结算文件的报送记录与签收凭证必须妥善留存。造价咨询机构受托开展结算审核时,应主动关注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协助委托人在期限内完成审核或提出书面异议,避免因程序失权引发争议。

多份合同并存情形下的结算依据选择

实务中,同一工程存在多份价款约定不一致合同的情形并不鲜见。该解释确立的基本思路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处理;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时,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造价人员在审核中应先行厘清各版本合同的签订背景与实际履行证据,再确定计价口径,避免机械套用其中某一份文本,导致审核结论与裁判规则脱节。

对结算审核与造价鉴定实务的启示

  • 合同计价条款、专用条款与补充协议的效力层级,应在审核方案编制阶段先行明确
  • 工程量与价款的证据链(图纸、签证、影像、测算底稿)应同步归档、全程可回溯
  • 涉及诉讼或仲裁的造价核定工作,应按司法鉴定程序要求规范取证、规范成果表述,确保结论经得起质证

苏衡资产价格评估(江苏)有限公司系人民法院入册评估机构,可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造价核定工作。如贵方面临工程价款结算争议,需要专业的竣工结算审核或造价鉴定支持,欢迎致电19942088559沟通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