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背景与争议由来

某地一栋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约4.2万平方米,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量的方式确定,合同价约1.86亿元。项目于2024年底竣工验收,施工方在报送结算时,依据省级住建部门发布的人工费动态调整文件,主张对施工期间人工费进行价差调整,补差金额合计约1020万元。建设单位认为合同已约定综合单价固定、不作调整,双方争议由此产生,委托第三方开展结算审核。

双方主张与分歧焦点

施工方主张:调差文件属于政策性调整,凡在文件实施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均应补差,且人工费占比大、涨幅明显,如不调整将造成严重亏损。建设单位主张:招标文件明确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波动风险,投标人在报价中已考虑,合同专用条款也写明政策性调价文件不适用于本项目,调差请求缺乏合同依据。

  • 分歧焦点一:调差文件是否属于强制适用的政策性文件
  • 分歧焦点二:综合单价固定条款与调差文件的效力位阶
  • 分歧焦点三:若需补差,计算基数与期间如何界定

审核思路与证据核查

审核从三个层面展开。第一层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三者关于风险的约定是否一致,专用条款是否确实排除了政策性调价文件的适用,有无与通用条款相抵触之处。第二层查依据:核对调差文件的发布时间、执行范围与适用对象,确认其属于指导性文件还是强制要求。第三层查事实:调取劳务分包合同、用工台账与工资发放记录,测算实际人工费水平与投标报价中人工费含量的差异,判断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核查事项核查结果对结算的影响
合同风险约定专用条款明确排除政策性调价文件施工方主张缺乏合同依据
调差文件性质为指导性文件,非强制适用不构成必须补差的法定条件
实际人工费水平较投标基期上涨约18%可作为协商调差的参考事实

处理结果与计算口径

综合审核结论:合同明确排除调差文件适用,施工方全额补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费实际涨幅较大、部分工种用工紧张的事实,经双方协商,按超出投标报价人工费含量一定幅度的部分给予适度补偿,补偿基数以经审核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的人工费为限,扣除已签证部分重复计取的费用。最终核定人工费补偿约215万元,较施工方最初主张的1020万元大幅核减,双方签署结算确认书。

  • 计算基数:经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人工费
  • 补偿范围:超出投标人工费含量一定幅度部分,不含已签证重复项
  • 成果确认:双方签署结算确认书,价款一次包死

案例启示

本案例的启示有三点:一是招标阶段应将人工费风险幅度、调差文件适用与否在专用条款中写清楚,避免前后矛盾;二是结算审核中要以合同约定为主线,以实际用工证据为支撑,把事实核查做扎实,而不是简单站在某一方立场;三是争议处理可采取协商补偿的路径,在合同框架内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既维护结算的严肃性,也降低诉讼成本。企业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工程造价核定或司法鉴定业务时,更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

苏衡资产价格评估(江苏)有限公司系人民法院入册评估机构,可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委托,在工程结算审核与造价争议处理中提供专业支持。如需咨询相关业务,欢迎致电19942088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