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背景与争议焦点

某三甲医院新建门诊住院楼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将部分医疗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列入工程量清单,计划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招标或认质认价方式确定最终价格。结算阶段,施工单位主张按照实际采购发票价格调增暂估价子目,并计取相应的安装费、管理费及利润;建设单位则认为部分设备存在品牌变更、规格调整,且部分变更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签证,不同意全额调增。双方就暂估价调整范围、价格认定依据及签证有效性产生争议。

暂估价材料与设备的价格认定

根据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相关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审核过程中,我们首先核对了招标文件中暂估价清单与承包人采购合同的对应关系,剔除未按约定程序采购的设备;其次,对同品牌、同规格设备的市场价格进行横向比较,判断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变更签证与安装工程量的审核

医疗设备安装往往伴随管线预留、预埋、基础制作及配套系统调试等工作。本项目中,部分设备因功能需求调整发生移位,承包人提交了相应的变更签证,但部分签证缺少监理工程师签字及建设单位盖章。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证时效和签认程序,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签证不予认定;对签认手续完备但工程量描述不清的签证,结合竣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现场影像资料重新核实。对于因品牌变更导致的安装方式变化,依据设计变更单和厂家技术文件重新组价。

结算价款调整规则与争议处理

暂估价子目的结算调整应遵循风险分担原则。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由承包人承担的采购价格波动风险,结算时不予调整;因发包人要求提高设备档次或功能标准导致的价差,按实调整并计取相应费用。审核中我们发现,部分暂估价设备虽然采购价格高于暂估价,但系承包人自行提高配置标准所致,相应增加的费用不应计入结算。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未履行招标程序的,其价格认定缺乏合同依据,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处理方式核减。

案例启示与合规建议

医院建设项目涉及专业系统多、设备价值高、变更签证频繁,暂估价管理是造价控制的关键环节。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项目的采购方式、价格调整条件和签证程序;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品牌变更、规格调整的书面确认;结算阶段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对暂估价调整进行独立审核。苏衡工程造价咨询在医院、实验室等专项机电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方面积累了较多经验,可为建设单位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及结算审核服务,咨询电话19942088559。苏衡资产价格评估(江苏)有限公司系人民法院入册评估机构,可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