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赶工与工期费用容易成为结算争议焦点

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赶工措施费与工期延误费用往往同时出现在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中:一方面承包人主张应发包人或监理指令压缩工期而发生了额外投入,另一方面又可能就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提出费用补偿。两类费用性质不同、计价依据不同,却经常被混合打包申报,导致审核口径难以统一。造价咨询机构在受托开展结算审核时,需要首先厘清两类费用的构成要件,再逐项核对证据链,才能形成经得起复核的审核结论。

赶工措施费的计价条件与审核要点

赶工措施费的成立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存在明确的赶工指令或合同约定,如发包人书面要求提前竣工、监理会议纪要记载的节点提前要求;二是原合同工期经过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认,赶工幅度可以量化;三是承包人实际发生了超出常规施工方案的措施性投入,如增加作业班次、夜间照明、模板脚手架周转加速等。审核时应重点关注指令文件的签署完备性,以及措施费计算书与实际投入凭证的对应关系。

  • 核对赶工指令原件:无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赶工要求,一般不应计取赶工费用
  • 区分措施费与实体工程费:赶工增加的班组、机械台班属措施性质,不得重复计入实体项目
  • 量化赶工幅度:按批准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对比,确定压缩天数及涉及的分部分项范围
  • 审查已完工部分:赶工措施费应限于实际赶工期间发生的项目,避免以赶工名义扩大结算范围

工期延误费用的认定边界

工期延误费用审核的核心在于责任划分。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安排,因发包人原因(如未按期提供施工场地、设计变更频繁、未按期支付进度款)造成的停工窝工,承包人可以主张人员闲置费、机械台班停滞费及现场周转材料的摊销增加;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则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规则处理;承包人自身组织不力导致的工期拖延,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审核人员应依据签证、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逐笔确认延误事件的责任归属与影响时段。

实务中常见的偏差是将索赔性补偿与合同价款调整混同:停工窝工损失属于费用补偿范畴,应按实际闲置损失计算,而非套用定额重新组价;审核时若发现承包人按定额人工单价全额计算闲置人员费用,应予合理核减,因为闲置期间企业实际承担的是基本工资及现场管理成本,并非完整产值。

两类费用并存时的审核方法

当同一项目同时申报赶工措施费与延误补偿时,需要防范费用性质的相互矛盾:承包人既主张某时段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窝工,又主张同期为抢工期增加了大量措施投入,两者在时间轴上往往不能并存。审核时应绘制工期事件对照表,将每项费用申报与对应的时段、事件、签证一一挂钩,剔除时间重叠、责任相悖的申报项。

审核维度关注要点常见偏差
指令依据赶工指令、停工签证的签署完备性仅有口头指令无书面记录
时间逻辑延误时段与赶工时段是否重叠同一时段重复申报两类费用
费用口径按实际闲置或实际增加投入计算套用定额全额计取
证据链影像、考勤、台班记录相互印证计算书与凭证脱节

结语

赶工措施费与工期延误费用的审核,本质上是对事件责任、时间逻辑与费用口径的三重校验。结算审核人员既要有扎实的计价依据功底,也要具备还原施工过程的证据分析能力。苏衡资产价格评估(江苏)有限公司系人民法院入册评估机构,可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算审核等专业服务。如您在工程结算中遇到类似争议,欢迎致电19942088559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