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定位与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由财政部、原建设部联合印发,是我国工程价款结算领域的基础性规章。该办法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竣工结算办理以及结算争议处理等环节作出了系统规定。虽然近年来计价依据体系持续更新,但该办法在政府投资项目的价款结算与监督环节仍被广泛援引,是结算审核人员必须掌握的基础文件之一。

二、结算程序与时限要求

办法对竣工结算的办理时限作出了明确约束: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后应按约定时限完成审核;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可能面临以承包人报送金额作为结算依据的风险。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多次被确认,因此对建设单位而言,及时组织结算审核、留存各环节书面记录,是防范结算风险的必要动作。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是启动审核的前提
  • 发包人审核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能承担逾期认可的不利后果
  • 审核过程中的往来函件、核对纪要应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与现行清单计价规范的衔接

该办法与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适用上互为补充:办法侧重程序与支付规则,清单计价规范侧重工程量计量、综合单价组价与价款调整的技术口径。结算审核中应先依据合同判断适用的计价依据体系,再分别援引相应条款,避免混用不同版本规范导致口径冲突。

四、结算审核实务要点

结合近年审核项目经验,在援引该办法开展结算审核时,以下几个环节问题最为集中:

  • 结算范围核对:区分合同内工作量与变更、签证增量,防止重复计价
  • 计价口径核对:综合单价构成、取费基数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 支付节点核对:已付工程款、甲供材料款与应扣款项是否足额抵扣
  • 资料完整性核对:隐蔽验收记录、影像资料是否支撑工程量主张

五、争议处理路径

办法明确了协商、调解、造价鉴定等争议解决路径。当发承包双方对结算金额分歧较大时,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依法化解争议的重要方式。审核机构在受托鉴定中应坚持独立、客观立场,依据合同与计价规范逐项核实争议金额。

结语: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合规与实体准确,直接关系项目投资效益与各方合法权益。苏衡资产价格评估(江苏)有限公司系人民法院入册评估机构,可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委托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与结算审核服务。如需咨询结算审核与造价鉴定业务,欢迎致电 19942088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