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费用条款为何成为结算争议的高发点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人报价时需将可预见的价格波动、施工条件变化等风险因素计入综合单价。但实际操作中,不少招标文件只笼统写一句「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因素」,既不界定风险范围,也不约定超出范围后的调整方式。合同履行一旦遇到钢材、水泥、电缆等主材价格大幅波动,双方对「该不该调、按什么调、调多少」往往各执一词。

这类争议举证难度大,审核人员既不能以「合同已有约定」为由一概不调,也不能脱离合同任意按市场价重算,需在合同解释规则与计价规范之间找到可操作的尺度。

二、约定不明的三类典型缺陷

  • 范围缺陷:只写「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未列明纳入风险范围的具体材料品种与规格,导致次要材料、专用设备是否纳入产生分歧。
  • 幅度缺陷:约定「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可调整」,但未给出幅度数值或计算基准期,缺乏可执行的量化标准。
  • 方法缺陷:约定了可以调整,但未明确采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还是价格指数调整法,也未约定基准价格取值的时点与地区。

三类缺陷常同时出现。某工业厂房项目合同仅注明「钢材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另行协商」,既无幅度约定也无基准期,结算时双方对是否全额调整争执不下,争议金额达合同价的百分之四以上。

三、条款解释的优先顺序

处理此类争议,通常遵循以下解释顺序:首先看合同专用条款与补充协议是否就风险范围有更具体的约定;其次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答疑中的相关表述,投标承诺往往构成合同解释的重要依据;再次参照计价规范的默认规则;最后才考虑行业惯例与公平原则。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计价规范对计价风险的划分属于推荐性、兜底性规则,效力低于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只有在约定缺失或不明时才可作为补充解释依据。审核报告在引用时应把这一层逻辑交代清楚,避免出现「以规范否定合同」的表述缺陷。

四、常见调整方法的适用与计算口径

调整方法适用情形计算要点
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材料品种单一、信息价发布连续以合同基准期信息价与施工期加权平均信息价之差乘实际用量
价格指数调整法材料品种多、权重可分解按可调因子权重与价格指数比值计算调整金额
实际采购价核验法专用材料、无对应信息价凭采购合同、发票、进场验收记录核验实际单价

采用差额调整法时,施工期信息价的取值应与实际用量的时间分布相匹配,简单取算术平均值会造成系统性偏差。采用实际采购价核验法时,应同步核验采购数量与清单用量的匹配性,防止「高价少量采购、低价大量采购」的选择性举证。

五、重新协商的操作路径与留痕要求

当合同确实缺乏可执行的风险调整条款时,比较务实的做法是推动双方重新协商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协商过程建议把握三个要点:一是明确基准,将调整截止时点、基准价格来源、计量口径一次性锁定;二是设定分担机制,对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按比例分担;三是同步确认工程量与计价方式,防止价格谈妥后又在计量环节反复。

留痕要求同样不可忽视。协商纪要、往来函件、监理确认单、造价信息截图等材料应完整归档,作为后续审核或争议解决的证据基础。实践中不少项目虽有口头协商,但因缺乏书面确认,前期沟通成果无法落地。

六、审核阶段的把握要点

作为受托审核方,处理风险费用调整事项时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合同优先,先穷尽合同文本的解释可能,再考虑补充规则;二是数据可溯,每一项调整金额都应能追溯到具体的价格来源与用量依据;三是结论分层,对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确认,对证据不足的部分明确列为暂不确认并说明理由,供委托方决策。

苏衡资产价格评估(江苏)有限公司系人民法院入册评估机构,可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委托,就工程价款争议中的计价口径与金额核定出具专业意见。造价咨询业务中,我们一贯主张把风险条款识别前置到招标与合同签订阶段,从源头降低结算对抗成本。

苏衡工程造价咨询长期承接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及造价鉴定业务,如需就风险费用条款约定或既有争议处理路径沟通,可致电 19942088559 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