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税方式的基本框架

建设工程计价中的税金,指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适用 9% 税率,以不含税销售额计取,进项税额可抵扣;简易计税适用 3% 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及建筑工程老项目,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该选择权通常在合同签订阶段确定,但结算中仍常因实际计税方式与投标报价口径不一致而引发价款争议。

两种口径下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基础不同:一般计税采用除税价,简易计税采用含税价,因此同一份工程量清单在两种方式下的合价并不具有可比性。复核送审结算时,首先应确认计价软件采用的计税模式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这是后续所有价款调整的前提。

二、税率调整的价款处理规则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经历两次下调: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由 11% 调整为 10%;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由 10% 调整为 9%。税率属国家法定征收标准,不在承包人自主报价的竞争范围内,税率变动引起的差额原则上应据实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取决于合同表述。若为不含税价加税额,税额随法定税率自动变动,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的税率重算即可;若仅约定含税总价而未区分税额,则需按原报价所含税率还原为不含税价,再按新税率计算,差额即为应调整金额。争议多集中在后一种情形,尤其是跨税率调整时点的跨年度工程,双方对适用时点的划分往往各执一词。

三、结算审核中的三类典型分歧

  • 固定总价合同的税率调整归属:以专用条款是否明确约定税率变动不予调整作为判断依据,无明确约定的按据实调整处理。
  • 新老项目与计税方式的错配:投标按一般计税报价、施工中因甲供材比例上升转为简易计税的,需按实际方式重新组价并调整材料价格基础。
  • 进项税额重复计取:在按 9% 计取销项税额的同时,材料单价又计入含税价,形成同一税负的重复计算。

四、与清单计价的衔接及审核要点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的规定,清单应以不含税价格编制,税金单独列项,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机械费均应采用除税价格。高频问题是投标人将含税材料价直接填入综合单价,汇总时又计取一次税金,形成整份清单的系统性上浮。

对比项一般计税简易计税
税率或征收率9%3%
材料机械价格基础除税价含税价
进项税额可抵扣不得抵扣
典型适用情形一般计税项目清包工、甲供、老项目

审核实操可把握三点:核对施工各期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与开票金额,与结算书分年度计价部分相互印证;确认甲供材、专业分包的发票流与资金流闭合,避免同一笔税额重复计取;跨税率时点的工程按合同进度节点划分区间,不以竣工日期一刀切。

五、结语

税金调整技术难度不高,但金额敏感,易成为结算谈判焦点,审核意见宜列明依据、过程与数据来源。苏衡资产价格评估(江苏)有限公司系人民法院入册评估机构,可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委托,就工程造价争议所涉税金计价等专门性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工程造价咨询热线:19942088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