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与争议焦点

该项目为苏南某工业厂房的桩基工程,设计采用钻孔灌注桩,桩径600毫米与800毫米两种,总桩数412根,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合同,桩基工程送审金额1860.00万元。

争议集中在两处:一是桩长计量,承包人主张按实际浇筑混凝土方量反算桩长,认为成孔中出现塌孔与超灌属客观情况,应按实计量;二是充盈系数,送审单价分析表按1.25取值,而招标文件与合同并未约定该系数,仅列明「按规范及现场实际」。审核方则依据隐蔽验收记录与成孔记录核定有效桩长。

二、桩长计量界面的核定

灌注桩计量的核心是区分有效桩长与施工附加长度。有效桩长自设计桩顶标高起算至桩端持力层,应以经监理签认的成孔记录、钢筋笼长度与隐蔽验收记录相互印证确定,不能以混凝土浇筑方量反算——反算方法将扩孔、塌孔、超灌等施工损耗计入有效桩长,实质把施工风险转由发包人承担。

本项目混凝土供货单累计方量折算桩长比隐蔽验收记录多出1860米,涉及桩数187根,平均每根多计约9.9米。查阅成孔记录发现,多数桩实际孔深与设计桩长一致,超出部分主要来自超灌高度与塌孔回填。按合同约定,超灌部分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单独计量。

三、充盈系数的取值依据

充盈系数是混凝土用量与设计桩身体积的比值,规范给出的是控制区间而非固定值,钻孔灌注桩一般按1.10至1.25控制。招标文件未约定时,应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现场实测数据取值,不能由投标人在单价分析中自行放大。审核调取前30根桩的浇筑记录,实测平均1.14,最大1.21,最小1.06,与主张的1.25差距明显。

核定项目送审口径审核口径
有效桩长按混凝土方量反算按成孔与隐蔽验收记录核定
充盈系数1.251.15(实测平均)
超灌高度单独计量已含综合单价,不另计
空桩部分按桩身单价计取按成孔单价计取

四、空桩与泥浆外运的计价归属

空桩指设计桩顶标高至自然地面之间的成孔段,该段不形成桩身,但确实发生成孔、护壁与回填工作量。结算中常见两种错误:将空桩按桩身混凝土单价计价,或完全不予计价。合理口径是按成孔(含护壁)相应项目计价,不计混凝土与钢筋笼,也不计充盈系数。本项目送审将空桩按桩身综合单价计取,涉及金额82.60万元,审核调整为按成孔项目计价,核减46.30万元;泥浆外运按清单单列项目复核,核减虚增外运量折合34.80万元。

五、试桩与检测费用的承担

试桩分设计试桩与工程试桩两类:设计试桩用于验证设计参数,通常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并单独计价;工程试桩作为工程桩使用并参与检测的,费用已含在桩基综合单价或措施项目中,不再重复计取。本项目送审将6根工程试桩单独列项,涉及48.20万元,予以核减;承包人自行委托的低应变抽检费用18.90万元不属发包人承担范围,一并核减。

六、审核结论与启示

经上述调整,本项目核减合计268.40万元:桩长计量112.30万元、充盈系数调整56.20万元、空桩计价口径46.30万元、泥浆外运34.80万元、试桩与检测费18.80万元;核定桩基工程造价1591.60万元,核减率14.43%。核减率偏高,主要源于送审将大量施工损耗计入了有效工程量。

该案例提示三点:其一,桩基工程的计量基础是成孔记录与隐蔽验收记录,混凝土方量只能作为辅助校核;其二,充盈系数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取值区间与调整规则,避免结算阶段无据可依;其三,空桩、泥浆、试桩、检测等边缘项目应在清单编制阶段明确归属,减少争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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