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框架:预留比例上限与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对保证金的预留比例、缺陷责任期与返还程序作出了明确约束。按该办法规定,发包人预留保证金的总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一规定改变了此前部分项目按5%预留、甚至分段重复预留的做法,也使竣工结算审核中「结算总额」这一基数的确定成为关键环节。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金制度的核心是担保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而非担保工程质量本身。审核实务中经常出现将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履约保证金混为一谈的情形,三者的担保对象、扣留时点和返还条件各不相同,厘清这一点是后续计价审核的前提。
二、保证金与质量保修期的界分
质量保修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工程为2年。缺陷责任期则是一个约定期限,用于确定保证金返还的时点。
二者期限不同、起算点不同。实践中以保修期长度套用保证金返还期限,往往导致发包人逾期返还,承包人据此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审核人员在核定结算价款时,应单独列示保证金的扣留金额与返还时间,避免与保修责任混同。
三、扣留基数的确定口径
保证金以「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为基数,而非签约合同价。这一区别在存在大量变更、签证与材料调差的工程中影响明显。审核时应先完成结算审定,再以审定金额乘以合同约定比例计算扣留额。
- 基数取审定结算金额,不取送审金额或签约合同价
- 比例不得超过3%,合同约定高于3%的部分不予认可
-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重复预留质量保证金
- 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预留现金的,不再从结算款中扣留
若项目分标段或分单位工程分别结算,应按各标段结算额分别计算,但同一承包范围内不得通过拆分结算的方式重复扣留。对于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的项目,还应关注扣留比例的分母是否已包含经核定的变更与索赔金额。
四、缺陷责任期维修费用的抵扣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委托他人修复,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审核此类扣款需具备三项支撑:缺陷责任认定文件、修复方案与工程量确认、修复费用的计价依据。仅有发包人单方通知或口头指令的扣款,通常不予全额认可。
若缺陷由发包人使用不当、第三方施工或设计原因造成,相应修复费用不应从保证金中扣除,而应通过变更或索赔程序单独处理。审核时对扣款事项应逐笔核对原因归属,避免将非承包人责任的费用一并冲减。
五、实务中的三类高频争议
第一类是保证金逾期返还。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申请返还,而发包人以保修期未满为由拒绝的,应结合合同约定与上述办法规定认定返还时点,逾期部分可主张利息。第二类是保函替代后的现金扣留,即承包人已提供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发包人仍在结算时扣留现金,形成重复担保。第三类是维修费用抵扣缺乏依据,扣款金额无签证、无第三方造价确认,结算审核阶段难以核减,容易演变为后续诉讼。
| 争议类型 | 审核处理口径 |
|---|---|
| 保证金逾期返还 | 以缺陷责任期届满日起算,超期部分可计资金占用成本 |
| 保函与现金重复担保 | 两者不得并行,已提供有效保函的不再扣留现金 |
| 维修费用抵扣无据 | 需缺陷责任认定、修复方案、计价依据三项支撑 |
六、结语
质量保证金在结算总额中占比有限,却同时涉及返还时点、扣款依据与担保方式三重法律关系,是竣工结算审核中容易被忽略的风险点。建议在编制结算审核报告时单列保证金台账,记录扣留金额、比例、返还条件与期限,便于合同履行期内追溯,也便于争议发生时快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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