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受偿权的制度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共同构成工程价款清偿秩序的重要规则基础。

二、与结算审核工作的衔接点

从造价咨询实务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与行使均以「应付价款」的确定为前提,而竣工结算审核正是确定应付价款的核心环节。审核机构出具的成果文件,往往成为双方确认债权金额、起算清偿期限的重要依据。

  • 结算审核报告应明确审定金额与付款条件,避免口径不清影响优先权起算点的认定
  • 对存在争议的分部分项宜单列并注明争议金额,便于后续协商或鉴定时分块处理
  • 核对记录、签认单等审核过程资料应完整归档,作为价款确定过程的佐证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建设工程价款」,通常理解为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是否纳入优先范围,司法实践存在区分处理。结算审核成果中对审定金额、欠付金额及其构成作出清晰界定,可以为权利主张方与抗辩方提供共同的事实基础,减少衍生争议。

三、行使期限与价款范围的审核提示

司法解释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自应当给付价款之日起的合理期间,实务中多以十八个月为限,逾期即有失权风险。这意味着结算工作不能久拖不决:发包人拖延结算,可能反向影响承包人权利行使;承包人主张的价款中若包含不属于工程价款的部分,在优先受偿范围上也会受到限制。

对造价咨询机构而言,出具审核报告时应注意载明完成审核的时间、双方确认情况以及应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这些要素在后续权利行使认定中常被重点关注。报告表述宜客观克制,仅就价款数额与计算依据发表意见,不对法律权利归属作出评价,保持造价专业意见与法律意见的边界。

四、发承包双方的应对建议

主体主要风险点应对建议
承包人结算久拖未定导致起算点不明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并书面催告,保留送达凭证
发包人逾期付款可能触发优先受偿合理安排资金,对争议金额及时通过协商或评审机制解决
双方价款构成口径不一在合同中明确价款范围,结算时逐项对账确认

五、结语

竣工结算审核不仅是数字核对,更关乎价款清偿秩序与权利行使时点。如您在结算审核、造价争议处理方面需要专业支持,欢迎致电 19942088559 咨询。苏衡资产价格评估(江苏)有限公司系人民法院入册评估机构,可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造价核定服务。